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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保田
《文渊(中学版)》 2021年09期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合同法》与《民法典》关于“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规范存在解释空间。基于解除权的形成权属性,构建统一的除斥期间规范一体适用于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的解除可能更具合理性。对解除权行使的异议制度经历了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偏差到《九民纪要》的正确适用。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而相应的解除权异议规范目的可能会落空,导致法规范成为具文。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异议

语种:中文
CN:11-9275/G
ISSN:2096-627X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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