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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
《文渊(中学版)》 2019年06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实用新型审查部 北京 100096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相关审查人员是否需要对自己提出的公知常识承担证明责任有着较大的争议.因为专利审查的实际需要,使其规定了"异议证明"的责任,进一步减少了分歧和损失.但有观点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善,尝试运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来进行规定,但这样就会导致法理与逻辑出现混淆,使审查质量受到影响.基于此,本文主要论述专利审查程序中公知常识证明责任问题.
专利审查公知常识责任问题分析

语种:中文
CN:11-9275/G
ISSN:2096-627X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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