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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嘉怡
《文渊(小学版)》 2020年01期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时无须依据前者对主体进行限缩解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规制所有类型的网络服务商.根据语义解释和立法解释,"转通知"不属于"必要措施"的一种,而是属于必要程序的一种,法院不能据此认定进行转通知的新型网络服务商免责.网路服务商新型网络服务基于其技术特征和服务模式,可以有先后的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通知——必要措施";"转通知";新型网络服务商

语种:中文
CN:11-9274/G
ISSN:2096-6261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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